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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資訊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請以政府最新公佈為準。
如有勞資權益上疑問,歡迎致電本會辦事處 2394 8261。


飲總、工聯議員及權委與政府召開跨部門會議 反映外勞及黑工問題
(2026.03.27)-- 飲總早前聯同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林偉江、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丘耀誠、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展局、入境處、運輸署、勞工處等召開跨部門會議,反映飲食業出現各種違反「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行為,甚至聘請黑工,影響本地勞工生計,並要求加強巡查執法及加強罰則。


飲總、酒餐協會、工友代表及立法會議員與積金局會面 商討破欠工友取回對沖遣散費困難問題
(2026.01.23)-- 去年多間飲食集團結業,除拖欠工友薪金,更拒絕協助工友辦理對沖遣散費。積金易平台在辦理正在破欠程序中的工友取回對沖遣散費時,相關程序和要求與以往存在很大差異,令工友無法適時取得補償。工會代表會見積金局與積金易平台,要求加快理順積金易平台的行政程序。


飲總、職安局舉行「飲食業職安健福袋派發大行動2025」活動
(2025.12.30)-- 飲總及職業安全健康局今天在觀塘舉行「飲食業職安健福袋派發大行動」啟動禮。職安局代表,飲總及酒餐會理事義工團隊,到訪觀塘一帶的食肆,向工友派發福袋,宣傳工作職安健,介紹預防工作間意外措施,如割傷、燙傷、滑倒以及勞損等等,稍後將到訪其他地區繼續活動。
近期消息
權益資訊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請以政府最新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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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勞資權益上疑問,歡迎致電本會辦事處 2394 8261。
勞工法例簡介
任何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員工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ii) 當員工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 , 工作不少於68小時的話,則產生了連續性僱傭關係,可受勞工法例保障。
如遭僱主即時解僱,可追討代通知金。如雙方沒有訂明通知期者,則按一個月工資計算。如有訂明者,按訂明的期間計算,但不得少於七天。
(注意:《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經修訂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已經於2026年1月18日起實施。新修訂將原有「418」連續性合約規定,改為以4周合計68工時作計算,即俗稱「468」。)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 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包括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 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 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本會建議僱員應小心看清楚合約內容,並在簽約時,索取合約副本存底。如僱主沒有提供副本,亦應該在簽約時拍照存底,並且妥善保存,若日後發生僱傭糾紛,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例規定,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主在支付工資期滿七天後超過一個月,未能支付工資者,員工可視為被僱主解僱。如符合有關規定,除可追討欠薪外,員工可追討遣散費、解僱代通知金、年假、雙糧比例(如合約訂明有的)等補償。
凡受僱滿一個月的僱員,持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的病假證明及辦理請假手續,而病假日期連續四天或以上者,便可享有病假津貼。(但在懷孕中或分娩後的女性僱員,須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者,或因流產而缺勤的日子,均病假日。即使只是一天的病假,均可享有病假津貼)。病假津貼超過36天以上的日子,如僱主要求,則需提交駐院醫生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 病假津貼為正常工資的五份之四,依正常糧期支付。受僱的第一年,每一個月可累積病假兩天,第二年起,每一個月可累積病假四天。病假可累積最高至 120 天。
女性僱員受僱超過四個星期,可享有分娩假期;在產假前受僱滿四十個星期,則享有分娩假期的工資。分娩假期的工資率為正常工資的五份之四,依正常工資期支付。產前或產後檢查的日子,作病假計算,一天也可得到病假津貼。假期基本為產前四星期及產後六星期,但雙方可協商彈性安排。如經醫生證明懷孕,應通知僱主並提交證明及分娩證明書(分娩證明書可到勞工處索取)。說明預產期及開始放產假的日期。(僱主不得解僱懷孕期中或產假中的僱員)。(註:《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法定產假由現時的10周延長至14周,新增的4周產假薪酬支出由政府承擔,每名僱員補貼上限8萬元。議案已獲正式生效。)
如合約訂明有年終酬金者,僱員可依法享有年終酬金。在酬金期內,如連續受僱超過三個月,(如屬試用性質,便不包括首三個月試用期。)若遭解僱,僱主要發給比率酬金(計算時則應按實際僱傭期計算),如自動辭職則沒有。
在酬金期完結前,已連續受僱滿三個,並繼續工作,則可享受比率酬金。
• 酬金期:可由僱主訂明,如無訂明,則以每一個農曆年度為一個酬金期。
• 酬金額:如合約並無訂,則為一筆相等於僱員全月工資的款項。
• 年終酬金:包括十三或十四個月糧、雙糧、年獎或其他名目稱之,但不包括僱主隨意之獎賞。
• 發放日期:須在酬金期滿當日或到期後七天內支付。
如連續受僱兩年以上,若遭遇下列情況,可得到遣散費補償。
1. 公司結束或搬遷引至被解僱。
2. 因裁員而被解僱(裁員:某種工作需求減少,以至被解僱)。
3. 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內,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或連續 26 個星期內,停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三分之二。
遣散費的計算法:
1. 月薪的按月薪的工資三分之二乘以工齡(以 22,500 元為上限);
2. 日薪或件工的按每年 18 日正常工資乘以工齡;
3. 計算的最高上限與長期服務金相同,參閱下列附表。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援助,讓他們毋須等待冗長的破產/清盤程序完結,及早獲得被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或遣散費。
僱員若遭遇公司結束破產清盤,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下列項目︰
1. 欠薪:包括工資、已享用的年假、法定假期、分娩假期、侍產假期、疾病津貼、和年終酬金等。但只限合約終止半年內,而不超過四個月的工資,最高限額不超過 80,000 元;
2. 代通知金不超逾相等一個月的薪金,但以 45,000 元為限;
3. 應得遣散費,最高為首 200,000 元另加餘額的 50%;
4. 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26,000元。
詳細資訊可按此瀏覽勞工處的《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簡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sd/PWIOGuide_tc.pdf)
注意:新規例下,破欠基金特惠款額上限已調升至首20萬元及餘額一半,議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25年3月21日刊憲生效。
現時香港主要的勞工法例包括: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 509 章)、最低工資條例(香港法例第 608 章)
(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2.htm)
詳情可到勞工處的網頁瀏覽。
勞工處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A.htm(https://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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