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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惡劣天氣上班安排知多啲

(2021.10.12)--


三年前,超強颱風「山竹」襲港,造成各區塌樹、水浸,隨後各區交通大亂,打工仔迫於無奈,無法上班,引起社會強烈關注惡劣天氣下打工仔的上班安排。近日,突如其來的颱風「獅子山」遠至550公里外仍然影響香港,另一颱風「圓規」亦緊隨其後。


在2021年7月2日,勞工處公佈新修訂《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已經生效。《修訂條例》將僱員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下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的情況,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保障範圍內。

如於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四小時內,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會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換言之,若遇上極端天災,政府將會成立督導委員會,視乎災後的環境,宣布或延長「極端情況」的時間,若情況惡劣打工仔或會延遲復工。在此情況下,僱員可獲該條例的保障。

 

此外,有關工友在颱風下的工作安排,工友可點擊圖片參考勞工處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

部分摘錄如下:

  • 有關颱風下的工作安排,僱主應與員工訂好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等。

  • 在執行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僱主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 僱主亦應履行在《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及遵守相關的規定。

  • 在八號風球、九號或十號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有事先協定工作安排。

  • 當八號預警或八號颱風警告已發出,除必要人員外,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下班。對有特殊需要的僱員(例如懷孕、殘疾、居住地點交通 不便或其他有需要的僱員)作優先及彈性的處理。

  • 如須安排必要人員當值,首要考慮他們在工作地點的安全。如工作地點因惡劣天氣影響而有潛在安全風險,僱主應安排他們返回安全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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